《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将大打折扣

根据新华网的报道,历时多日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次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后,上海金融法律与研究院****傅蔚冈牵头,于7月21日召开“《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专题研讨会,提出第三十七条应以“补充责任”替代“连带责任”。根据人民网报道,在四审稿草案中,该条将“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最大区别,是对消费者保护是否更有利。**在“连带责任”下,消费者可以向平台追偿,也可以向平台上的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追偿,如果最终责任在平台上的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那么平台在向消费者赔偿后,仍可以向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追偿。在“补充责任”下,消费者虽然有可能同时起诉平台和商家或服务提供者,但在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赔偿完成之前,无法要求平台赔偿。**这二者最大的区别,是执行问题。**如果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怠于执行,或者逃避执行,那么消费者将一直无法向平台要求赔偿。因此“补充责任”是比“连带责任”更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设置。

据“财新网”报道,8月27日四审稿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管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提出,上述将“补充责任”改为“连带责任”,减弱了对消费者的保护。8月29日,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对上述修改公开表示担忧(时建中:对电子商务法四审稿电商平台责任条款的评价和担忧),同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上述修改有“严重隐患”(重磅!中消协表态:《电商法》(草案)四审稿修改有严重隐患!),认为上述修改,“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

在刚刚新华网发布的新闻中提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说“补充责任”虽然在程序上对消费者更为不利,但最终还有平台兜底,那么“相应的责任”,则完全不知道是什么责任,在司法实务中,“相应的责任”,将完全由具体案件的法官去判断。任何法学院的研究人员、司法实务人员,都非常清楚,“相应的责任”是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将完全基于法官的个人判断,也意味着受到诸多影响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根据凤凰网的新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电子商务法草案讨论小组成员包括: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寇宗来、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李玲芳、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军、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教师发展中心主任钟鸿钧、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钟瑞庆、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效羽

根据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网站的报道,对“连带责任”提出质疑的,是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

对以上信息,不做任何评论。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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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劲胡2018-08-30 19:17:29

简单地说,“相应的责任”相当于在判决中明确了责任份额,属于法律上的“按份”承担责任。理论上可能是0,也可能是100%(纯理论上)。如果写成数学表达式,那么连带责任=受害者有权任意决定电商平台承担0~100%的责任;补充责任=商家承担(100%-侵权人已付责任)的责任;而相应责任=商家承担一个固定份额的责任,而这个份额由法官决定。 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人大把锅甩给了法院。

作者

平台的春天

虎2018-08-30 22:29:17

资本在嗜血,人民在睡觉

作者

大多数国家的人民都在睡觉,不同在于,当他国精英还有理想时,本国的精英,在参与嗜血

Laireril2018-08-30 18:51:12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条款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法官自由裁量权给予消费者更多保护的可能性大吗?

作者

无论如何解释,都无法向平台直接求偿,诉讼程序会消耗掉所有普通人

许维隆2018-08-30 21:40:40

您的文章深刻但不适于影响公众。即使真能影响公众,公众只能直白地听故事,没有水平想到阻止故事重演的对策,更无能力去执行对策,最多也就只能激起一阵舆情。然而,滴滴事件塑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却同时激起了利息攸关方的极高警惕和反击(而且是彻底置汹涌舆论于不顾、直插要害的反击),导致失算于庙堂。天下事,难啊。

作者

滴滴并无那么大的能耐,巨头里还没有它

尔东明2018-08-30 20:11:47

我觉得,我要开始找各种国内平台的替代了,有种远离网络,珍爱生命的赶脚。难怪您说我乐观反了,原谅我不了解法学知识[撇嘴]。另外请教一下,像这种拟法难道没有上面专业人士审核把关么?感觉被资本牵着走,好像很容易就牵头改稿。不懂这方面的,还请见谅[抱拳]

作者

不需要见谅,除了有专业背景的都不会明白

如一2018-08-30 20:45:32

某互联网巨头的内部群讨论,简直是弹冠相庆~针对反垄断,唉~

栖心设计工作室 马邈2018-08-30 19:58:59

法律应该严格限制平台的运营,而不是放任自流,让互联网平台凌驾于法律之上,最后伤害的是整个国家的民意基础。

枫燎2018-08-30 20:22:38

资本游说下,没有不可能!

大雯雯纸2018-08-30 18:55:05

上海金融法律与研究院傅蔚冈是财上海吗?[捂脸]天天在微博冷嘲热讽_的[笑脸]

作者

你说呢?

黄振武2019-06-23 14:03:13

打算最近几天拜读作者所有文章,开阔眼界,激励我心,深表敬佩!刚刚读完前面相关的那篇,草案4的决议要提速,所以作者抓紧发文,希望让立法者看到,结果却是这样的结果,而且那些人都是顶尖机构或高校的,好遗憾。希望作者今后能不畏艰险,坚持为民发声,我们无名之辈会一直感激您!另外请问作者,我们很想知道的,客观而言目前中国能左右法制及政策的人对社会的洞察,对合理社会的建设思路与您相比水平如何?如果他们都是迷茫昏聩的,我对国家感到忧心。

作者

中国不乏清醒的人

李大仁2018-08-31 10:17:56

您是不是要出个税相关的文章了~~

作者

最近休笔,回到读书翻译状态

暗夜微光2018-08-31 01:21:56

精英的定义还处于纯物质阶段。。笑贫不笑娼

https://www.juyifx.cn/config/img/qlogo/aratar_885.jpg

爱七色2018-08-30 22:29:23

资本的狂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