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让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是对的——致傅蔚冈研究员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电子商务法》进行第四次审议表决,如无意外,将获通过。最近几年,已经很难看到有这么一部涉及民众的重要立法,在最终表决时,仍然存在巨大的社会争议。本文对于本次立法已无法产生任何影响,仅作为“历史的字据”而存在。
此次《电子商务法》争议的焦点,在于三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也即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三审稿的表述是:“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傅蔚冈研究员牵头的“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电子商务法草案讨论小组”建议将此条的“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并提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四审稿中,上述“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在第四次审议时,引发人大常委会内部和社会公众的巨大争议,财新网等媒体均进行了报道。
傅蔚冈研究员在8月30日晚,又撰文《为什么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是错的?》(“傅文”),发表于界面新闻。尽管这个讨论对立法本身已无任何影响力,但就傅文的谬误,仍值得指出。
傅文举了一个事例,即在美团订了某餐馆外卖,如果消费者食用后因食品质量问题出现事故,应当如何赔偿的问题。傅文指出,按照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当平台无法提供该餐馆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平台才需要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个理解没有任何问题,这就是现行立法基于“避风港原则”对平台做出的包容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平台告知食物中毒的消费者,这家餐馆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平台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平台明知餐馆侵权)。那么消费者在向这些小餐馆求偿的时候,将要面临的是什么呢?是极其繁琐的诉讼程序、时间和精力。并且,往往这些违法的小商家,当你要去寻求赔偿时,它根本就会置之不理,即便诉讼完毕,也怠于执行,何况还有一审二审,审限少则半年多则数年。试问,普通消费者,如果不到人命关天,谁会经得起这样的消耗?在这样的立法之下,其实极大减弱了平台对商家的监管,只要有“基本证照”,就可以随意营业。
我们再思考一下,如果你在一个大型商超,例如家乐福的一个食品柜台上,吃了同样餐馆的食物,发生中毒,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家乐福赔偿呢?按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全是可以的。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会判决家乐福直接向消费者赔偿,家乐福再去向餐馆追偿。那么同一家餐馆,为什么对平台和对商超的责任,有这么大的不同呢?反过来讲,为什么那些在商超中没有摆摊的、找不到营业地点的“地下餐馆”,往往就是平台上问题最多的“餐馆”呢?这就是因为商超在连带责任下,会替消费者把关,而平台没有这个责任,根本不会去把关。
所以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不是说由平台或者商超完全承担商家的责任,连带责任只是对消费者在诉讼求偿的时候,更为便利而已。因为最终责任主体是商家,因此在连带责任制度下,无论是平台还是商超,最终都可以向商家追偿。而不采纳“连带责任”最大的坏处,就是平台不会像商超那样去为消费者把关,任何一个商家,只要满足最基本的“证照”,就可以开始运营。而所有风险,都变成了消费者对具体商家之间的风险。
而傅文的“补充责任”是什么呢?补充责任跟连带责任,不在于能否起诉平台。即便没有补充责任,消费者仍然可以同时起诉平台和商家。最大的区别在于,那位食物中毒的消费者,在同时起诉平台和商家之后,将要面临的不同窘境。**在“补充责任”下,**假设法院判决餐馆向消费者赔偿10万元医疗费,而消费者在向餐馆要求赔付的时候,餐馆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甚至直接消失,**只要餐馆没有对消费者尽全力赔付,消费者就没有办法让平台承担责任。**所以“连带责任”对消费者求偿的便利性,再次不复存在。
所以关键根本不在于诉讼赔偿问题,因为但凡走到诉讼程序,都是费时耗力的。**关键仍在于前述的“管理压力”。商超的连带责任曾经给了商超以管理商户的压力,使商超能够替消费者把关。而平台只要没有“连带责任”,就没有动力去替消费者把关。所有小的问题都会积累,直到出现人命关天的大问题,只要这个立法不改变,局面就难以改变,因为平台仍然没有任何压力去做改变。**其实最简单的思考在于,是平台让平台上商家进行赔偿的可能性大,还是消费者让商家进行赔偿的可能性大?这难道还用论证吗?
那么“连带责任”增加了平台的赔偿责任了吗?有可能,因为平台有时候也会拿那些逃债的商家没办法,但比起消费者的困难来,平台这点困难太小了,因为毕竟平台一直在向商家抽取“摊位费”,一直是有获益的。何况,只要商家还想在平台上做买卖,怎么可能得罪平台呢?
平台真正恐惧或拒绝“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是赔偿问题,而是估值问题。
**今天所有平台的估值模型,都是基于GMV模型估值。也就是说,是基于平台上的交易量来决定平台的估值。而平台的估值决定了平台企业的股价,决定了投资人的利益和平台所有员工的利益。在这种估值模型下,哪个平台愿意严格管理平台上的商家,减少那些“灰色”交易的数量呢?**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滴滴才会纵容顺风车,以各种方式来增加顺风车的使用人数,而放弃任何管理;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拼多多才会纵容山寨假冒伪劣,以各种方式来增加平台上的交易量。GMV估值,不断的在让普通民众付出血的代价。
**我们的立法者非常善良,只考虑了具体的消费者求偿和电商产业发展问题,其实根本没有考虑到,今天资本化的平台,已完全不是当年勤恳致富的传统企业。在三年估值数百亿、数千亿的利益诱惑下,还要寄希望于平台靠道德自律,靠一封道歉信就改变对资本的信仰,这完全是没有任何可能的。**我们立法者的善良可能还在于,对于互联网时代某些年轻的“专家学者”在平台写文收取稿费并为之代言的金额数量丝毫不了解,将一些利益化的代言也当作了“学术讨论”。
傅蔚冈研究员在前文中提出,“但是因为此时发生了滴滴顺风车乘客遇难事件,因此一个理性的问题就被情绪所挑逗起来,甚至有人提出:‘《电商法》立法过程中的立法腐败,堪称经典,应该严查!否则,后患无穷。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可能是空话。就可能是国家治理越来越由超级平台包干化。我们必须高度警惕立法腐败,因为立法腐败是源头腐败,远甚于号称‘最大’的司法腐败!’”
我参与讨论这么多天,观察网络舆论这么久,没有看到任何关于“立法腐败”的表述。事实上,人大常委会内部审议时,对第三十七条都产生了争论,诸多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傅研究员提出了支持平台的观点,又担心出现“立法腐败”,这到底是种什么心理呢?
如果有任何人,在没有足够的证据下,指责傅蔚冈研究员参与了“立法腐败”,这是毫无依据的指控。我认为,即便代表平台的利益说话,也没有任何问题。因为立法本身就是需要综合考虑各个不同方面主体的诉求。
**当然,我认为更关键的是,在立法过程中,那些代表某一方利益的群体,必须在提出自己的观点时,首先亮明自己的身份。例如,包括傅蔚冈研究员在内的“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电子商务法草案讨论小组”,究竟是否曾经或者正在从平台企业中获得各种名义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顾问费、稿费,是需要讲清楚的。可是这个问题,到今天也不能直面。
还是那句话,取得这些收益并不违法,代言某方面利益也不违法,都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如果一方面从利益方获取收益为其代言,另一方面又以自己的公共知识分子身份去影响立法者和民众,还不表明是否获得上述利益,就会对立法者和民众产生极大的误导。这不是“立法腐败”的问题,因为并不存在违法和违规的情况,或者说,今天的法律还没有健全到规制这种情况。从立法公正的角度看,今后是需要改进的。
最后,“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是刘鸿儒和李步云二位老先生创办的。刘鸿儒先生对中国金融发展贡献甚巨,而李步云先生则是新中国人权法治的首倡者。今天贵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的傅蔚冈研究员,一方面与在微博上鼓吹“京沪永远涨”的“财上海”团队关系匪浅,另方面则积极代言平台利益。不知道傅研究员,对于二位老先生的初心,还有多少理解和继承呢?
以上。
孙悟饭2018-08-31 11:07:52
假设明天傅研究员吃美团外卖食物中毒,医疗费用索赔失败全部自理,出院后打滴滴回家,却被劫持到郊外造成不可描述之人身伤害及蜜汁财产损失,他准备如何维权?
林洪亮2018-08-31 10:48:51
这就是赤裸裸的经(经济利益)英。
ZY2018-08-31 11:04:37
垄断型电商是比国企更可怕的利益集团。
刘志刚2018-08-31 10:46:14
食品监管部门一点责任都没有???
作者
那是行政责任。对平台和商家的约束是靠民事和行政两方面的压力,缺一不可。
晨无日2018-08-31 14:38:19
这部电商法法律全篇就这么一条有价值的法条,还争议巨大。这部法本身很多问题,很多学者主张没必要立法,这声音已经被淹没了。 核心就是定位电商的身份,是传统商场地位还是网络黄页地位。前者就是要前期审核后期管理,后者就是信息提供者,交易自理。 法案里面一个词叫平台内经营者,但是没有给出进一步解释。 不管最后如何,那么都希望给公众最大化的知情权。 别把自己包装成监管者管理者,实际一出事就哭诉自己就是提供信息的掮客。大众获得知情权,自己会用脚投票。没有网络的时候大家也都活下来了。以后那句网络改变生活的广告就别再提了。都是个韭菜何必说自己高大上。
explorer2018-08-31 11:19:48
立法腐败的提法有点大而化之了,游说本就无罪,不同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我们的立法过程,一方面应该让不同利益主体有为自己发声的渠道,另一方面,应该让不同的发声者都应该亮明立场,明明白白地为自己代言的利益呼喊。 不该用“腐败<->清白”这样的道德标准衡量为利益发声的人,毕竟么,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还难。
飞2018-08-31 14:08:27
先野蛮生长,然后再说。滴滴等平台无不如是,基本每一个都有原罪。
作者
生命没有然后
explorer2018-08-31 11:26:38
参考美国枪击案,每年死伤人数发达国家第一,每次大案后总要全国民意沸腾要禁枪,但不同的利益群体都有机会明明白白的发声。步枪协会就可以为了利益大大方方的反对禁枪,特朗普也可以为NRA站台。支持禁枪的民众可以集合,可以捐款给各种协会游说。这都没问题,但没人进行如:“人命关天”,“死者为大”等等空洞的道德说教,有的只是摆事实,将道理。还有更关键的是,各种利益相关的协会,收支公示,屁股亮明了
参宿七2018-08-31 10:57:45
我不明白傅蔚冈研究员的那种“公知”口吻是怎么培养出来的。
Harry皓昱2018-09-03 12:35:18
要不这样,以后手机收到垃圾短信骚扰,不管谁发的都让中国移动先赔如何?按你的逻辑,不要走一审二审程序,然后行政处罚罚中国移动,一条短信罚200万。
作者
秀智商,请继续
德运2018-08-31 12:49:12
慕老师,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辛苦撰写好文章,感谢您对我们民生问题和基层民众的关心,您关于电商平台责任的文章两篇文章真让人相见恨晚、恨晚啊——如果您能更早发出或许能对相关法律能产生影响!
作者
也不晚,社会认知有个过程,有些立法思维得到接受也需要一个过程
一身月2018-08-31 11:37:31
资本邪恶的一面真可怕,让精英成为它的奴隶,普通人变成它的食物,养分
大四喜2018-08-31 10:55:15
立法是为了公正还是为了稳定
威2018-08-31 11:11:14
我们不单单要面对愈加强势的公权力,还要面对无情的资本。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两维结构变成了公权力,资本权力,私权利的三维结构。[微笑][微笑][微笑][微笑]
解鹏2018-08-31 12:15:16
电商平台的发展,基本上是以钻监管空白的漏洞而起,其监管约束成本大大低于社会平均成本,而这部分归属于售后服务的范畴,对互联网企业来说基本等于0,对传统企业形成了碾压。就像是各种互联网平台对公众隐私的滥用,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的限制,才导致今天各种互联网诈骗横生的恶果。
航2018-08-31 11:22:09
社会发展趋向阶层固化带来的稳定性又会在挤出效应的作用下形成新的不稳定,这是无解的难题,精英阶层能提供有限的秩序和效率,他们需要理解离开屌丝他们毛都不是,而屌丝也需要理解他们本身毛都不是,相互理解吧。
柯蓝Initial2018-09-01 07:48:13
看新闻已经定稿为相应责任。
何工 l WBGG美味认证2018-12-25 08:28:21
行政责任没被追究之前,把重点放在平台的民事责任承担上。会避重就轻。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行政责任往往被一笔带过。 另外,对于安全健康监管不是平台专业技术强项,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机构在这方面却有强大的实力和资源。平台行使了索证查验手续,即履行了监督责任。 导致伤害的不是因为无证,而是有证无实。这恰恰是行政监管失职的主因。
Dennis2018-09-05 01:57:47
互聯網或是跨界的創業者,重視的重點不同,如果做拼多多的是製造業背景,就會重視產品本身。如果滴滴的創始人是出租車出身的,重視的會是安全。 拼多多把地下工廠產品從路邊攤浮在檯面上的互聯網。 滴滴把過去的黑車也是從路邊攤在檯面上的互聯網上。 地下工廠產品製造方式或是使用的原料沒有因為上架拼多多而改變。黑車也沒有因為加入滴滴有改變。但是以前大家不搭黑車的人,不買路邊攤貨的人,因為信任大公司,而去信任這些產品跟司機,很遺憾的他們失望了。。。 所以平台沒有責任嗎? 這留言有兩個重點 1.互聯網背景跨界完全無法掌控產業風險,並且也不想掌控風險,只想擴張。 2.平台做大了,不論是廣告或是補貼,均讓自己名氣變大,而民眾也是衝著品牌效應而來的,但是只是披了一層薄弱的皮,過去路邊攤產品跟傳統黑車一點也沒變。
飞2018-08-31 14:12:23
是的。谁能保证自己不是那个逝去的呢?可现实让人无奈,只能尽力避免
Bright.Chen2018-08-31 12:46:37
请教一下,我一直不懂中国立法和修改法律的程序?难道不是所有的法律都像个人所得税法一样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吗?还是有些征求,有些不征求,就由几个人大代表说了算?
作者
电子商务法已征求过三轮意见,都是在人大网站公开征求的
使独尊2018-08-31 12:38:08
在我的认知,任何不尊重事情本身的行为,都是对自己他人和所做事情的不尊重。假使付蔚冈工伤,无论都是自己行为导致的结果,其单位补充下就可以。曾经新闻,有国民去到危险地方,说国家不为其任性埋单!首先,是对过往行为负责的。可是平台,给消费者提供了受伤害的机会,应当如同阿里巴巴支付宝保证美好!“平台真正恐惧或拒绝“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是赔偿问题,而是估值问题。”就前面所说,这是错误的认知。如果不负责任,你不做正确,就有人来做正确。看政府与商业。需求总要有人来满足。就如有文章说,你不爱你的伴侣,就有人来爱。其实一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Smiletalker2018-08-31 11:25:48
您好,我是新浪科技的专栏编辑一笑(wechat:346436018),请问《为什么让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是对的——致傅蔚冈研究员》一文可否转载到新浪网科技专栏创事记(http://tech.sina.com.cn/chuangshiji/)?我们会在文首注明作者、来源公众号等版权信息。感谢。
作者
可以转载
如一2018-09-06 16:04:03
估值这个神奇的发明,确实可以把人类的无限贪婪暴露无遗,敢于践踏一切
康定松2018-09-02 15:01:12
当局可能不无顾虑,因为存在互联网产业大面积带动就业的认知,基于这个认知,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可控空间内延缓管束。目前阶段的施政思路是稳定先行,大众利益受损只要还不至于不可收拾,就暂时先在某种程度上放任平台企业,创造就业机会(顺便创税)。不是说,就业是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之一吗?法律是顶层设计的一部分,越是顶层,覆盖就越大,兼顾就越多。直观感觉是,当局总是把大众利益撇在次要位置,总是优先牺牲看似松散的大众利益,每个历史时期差不多都是这样,固定成国情了
叶莱夫2018-09-01 09:24:48
可惜,资本的吸引力很难让人拒绝,平台我琢磨有点像地主和房东,佃户和租客越多,肯定收入越多,矛盾的地方是,平台们明知道自己是收租的,却得让租金收入增长率,高于租客的收入增长率。平台们还非常努力的让自己收入持续不断的增长,这一点很吊诡,更有问题的,对我们年轻人,大家都争着抢着,要去做一个平台型公司,即便看到了危害,也是不会在乎的。还是得有法律和社会其他力量修正来资本
作者
是的,所有社会都一样